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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541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份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債 務 人 李鴻文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肆萬肆仟肆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新臺幣參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六期計算為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玖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王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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