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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561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份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債 務 人 林美蓁即林麗娟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柒仟零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週年百分之四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六期計算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李木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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