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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6175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戊○○
債 務 人 甲○○
丙○○
丁○○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玖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四二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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