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97,促,7256,2008080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7256號
債 權 人 乙○○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住居於台中縣沙鹿鎮,非在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則依前開規定,債權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金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謝宏奇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