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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806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之支付命令聲請書並未陳明請求之原因事實,經本院於民國97年7月15日發通知書限期於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債權人於民國97年7月23日收受該通知迄未補正,揆諸首揭說明,自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金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謝宏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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