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97,促,8464,200808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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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8464號
債 權 人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3款定有明文。

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97年7月22日發補正通知書,限其於通知書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理賠金額之證明文件,以說明聲請人代位行使賠償請求權之依據,此補正通知已於民國97年7月29日送達於債權人,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宏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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