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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9437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聲請違約金請求超過週年百分之三‧九三八之部分駁回。
本裁定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
又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民法第25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之請求,其違約金部分之違約金約定顯然過高,應酌減至約定週年利率百分之20即週年百分之3‧938,其超過該部分之違約金之請求,為無理由,不得發支付命令,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李木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宏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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