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97,促,9473,200808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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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9473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聲請違約金請求超過新臺幣捌佰捌拾貳元部分駁回。

本裁定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

又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民法第25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之請求,其違約金部分之違約金約定顯然過高,應酌減至約定週年利率百分之20即在三個月內按月以新臺幣294元計算,其超過該部分之違約金之請求,為無理由,不得發支付命令,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李木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宏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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