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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9794號
債 權 人 香港商香港上海■A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顧銳賢
代 理 人 黃文顥
債 務 人 李盈秀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陸仟捌佰捌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陸萬壹仟陸佰陸拾參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宏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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