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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基小字第1730號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吳宜寬
黃錦芳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 97年8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肆仟柒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六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五日止,按週年百分之十八‧二五,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建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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