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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基隆市山海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公寓大廈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8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乙○○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壹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被告丙○○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陸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伍拾元,由被告乙○○負擔新臺幣伍佰壹拾肆元,餘由被告丙○○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5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周素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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