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97,基小,2037,2008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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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寰宇家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柒仟壹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87年11月11日,向原告購買Disney's World of English語言系統一套,價金共新臺幣(下同)124,750元,約定繳付定金7,500元後,其餘款項自88年1月5日起共分35期按月平均支付,至所有款項付清為止,並約定買方如有連續兩期或兩期以上未如期付款,且其未付款以超於總價款之20%時,即喪失分期付款之權利,並同意即時一次付清價款及法定遲延利息;
詎被告受領前開貨品後,僅依約支付至88年9月5日,自88年10月5日起即未再依約支付貨款,尚欠本金87,100元未付,迭經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為此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購買合約書、分期付款明細表等件影本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準備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本院審酌原告所提上開事證與其所述相符,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又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
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第2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從而,原告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87,1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7年8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如主文第二項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江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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