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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基小調字第437號
原 告 新加坡花園城堡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丙○○○間給付公寓大廈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54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1 日
簡易庭法 官 林玉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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