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97,基簡,697,200808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基簡字第697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蔡政宏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7年8月12日上午10時8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建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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