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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基簡字第800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定國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原
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10元,扣除原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1,000元,本件應另補繳裁判費3,4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2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建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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