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97,基簡調,192,200808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基簡調字第192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高雄市鼓山區,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8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江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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