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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訴字第7號
上 訴 人 甲 ○
被 上訴人 乙 ○
上列當事人間因97年度家訴字第7號清償債務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媛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黃錫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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