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97,抗,3,200808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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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第三審再抗告許可意見書
抗 告 人 乙○○
甲○○
共同代理人 丁○○律師
相 對 人 丙○○
本件再抗告人以本院97年度抗字第3號裁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由,再為抗告。查再抗告人所
一抵押權之共有人單獨行使抵押權
條、第819條第2項規定應得全
保存行為依據最高法院58年6月26日台抗字第301號裁定意旨,共有人一人得單獨為之的法律問題,
性,有加以闡釋並統一法律見解之
可,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
添具意見如上。
中 華 民 國 97
民事庭審判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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