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97,拍,288,2008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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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拍字第288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乙○○於民國95年1月10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6,000,000之抵押權,債務清償日期為民國96年6月30日,業經登記在案。

聲請人簽發金額共6,000,000元之支票交付相對人,均已兌現,詎相對人屆清償期而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5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壽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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