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97,消債更,100,2008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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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100
號聲 請 人 盧達己
即 債務人 樓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債權人清冊﹔第1項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四、依法應受扶養義務之人。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5項均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如附表所示資料或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江美琪
附表:
一、提出聲請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協商後之還款狀況。
二、提出聲請人最近2年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提出其他土地、房屋、股票、存款、車輛等資料,如有土地房屋應提出登記謄本;
如有股票則請提出該股票集中保管存摺﹔如有存款則應提出郵局或金融機構存款帳號最近2年內提、存款明細表、存摺之證明文件資料;
如有車應提出車輛行車執照)及說明聲請人在聲請前2年內不動產、股票、存款變動狀況。
三、提出聲請人及受扶養人謝麗珠提起本件聲請前2年內收入(即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劃收支款、政府補助金額、分居或離婚之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之數額、原因、種類,並詳細說明其收入起訖期間。
四、陳明是否領取失業給付或其他社會補助、津貼?若有,其期間、金額。
五、說明聲請人在聲請前2年之必要支出數額,如有關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勞健保或其他支出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及計算方式。
六、說明聲請人所有汽車之用途。
七、陳報受扶養人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即父母子女、兄弟姊妹、家長家屬)、聲請人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如何分擔扶養義務,及聲請人每月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並提出教育費、營養午餐費、伙食費、雜費、健保費等支出之收據證明及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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