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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103號
聲 請 人 甲○○
即 債務人 樓
代 理 人 徐豐益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同條第6項規定:「第1項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四、依法應受扶養義務之人。」
。
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宏賓
附表:
一、提出聲請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之協議書及還款計劃,並說明聲請人當時與金融機構達成協商時預計之償還計劃為何(即協商時如何籌措清償經濟之來源)?協商成立後之還款狀況及其償還之實際經濟來源?嗣後未能繼續依協商金額償還之原因(嗣後不能履約之財務、收入狀況與之前曾按期償還之財務、收入狀況有何改變)?亦即嗣後不能繼續依協商金額償還,有何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
二、提出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提出其他土地、房屋、股票、存款等資料,如有土地房屋請提出登記謄本﹔如有股票則請提出該股票集中保管存摺﹔如有存款則請提出郵局或金融機構存款帳號最近 2年內提、存款明細表、存摺之證明文件資料。
)﹔如有機車或汽車則請提出行車執照或其他登記文件﹔如有信用合作社股利則請提出股利所得證明文件。
三、提出聲請人前 2年內收入之數額、原因、種類,需詳細說明其收入起訖期間為何,(所謂收入係指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劃收支款、政府補助金額、分居或離婚之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
四、說明聲請人94年有執行所得之原因,如係從事營業活動,請提出五年內營業活動、營業額、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申報資料。
五、陳明是否有領取失業給付或其他社會補助、津貼?若有,其期間、金額。
六、提出聲請人、聲請人配偶及已成年子女近 2年(95及96年)之稅捐資料及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聲請人僅提出95年綜所稅資料清單)。
七、提出聲請人在聲請前 2年之必要支出數額,如有關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勞健保或其他支出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計算方式及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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