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97,消債更,116,2008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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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116號
聲 請 人 甲○○
即 債務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債權人清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債權人清冊,應表明下列事項:一、債權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各債權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二、有擔保或優先權之財產及其行使權利後不能受滿足清償之債權數額。

三、自用住宅借款債權。」

,及第6項規定:「第1項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四、依法應受扶養義務之人。」



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宏賓
附表:
一、提出聲請人目前仍在職之在職證明或薪資表。
二、提出聲請人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之協議書(如已遺失,請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影本)及還款計劃,並說明協商成立後之還款狀況(償還幾期、何時毀諾)。
三、提出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依法定程式填載,並說明債權發生之原因及債權種類)。
五、提出聲請人之郵局或金融機構存款帳號最近 2年內提、存款明細表、存摺之證明文件資料。
六、陳明是否有領取失業給付或其他社會補助、津貼?若有,其期間、金額。
七、提出聲請人在聲請前 2年之必要支出數額,如有關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勞健保或其他支出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計算方式及證明文件。
八、提出聲請人現租房屋之完整租賃契約書及租金繳納證明。
九、提出聲請人非自願性失業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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