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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133號
債 務 人 甲○○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雖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臺灣礦工醫院乙種診斷證明書及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等,惟聲請人所檢附之上開資料,經核其內容乃未齊備,有命補正之必要,前經本院於97年6月23日定期命補正,該裁定於97年7月4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在卷足稽。
詎聲請人迄今猶未補正,揆諸首開說明,應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7 日
書 記 官 林建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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