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97,消債更,146,200808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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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14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甲○○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雖同時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綜合所得稅繳納證明、戶籍謄本、依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協商之協議書即還款計劃、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等到院,惟聲請人所檢附之上開資料,經核其內容乃未齊備,有命補正之必要,前經本院於97年7月10日定期命補正,該裁定於97年7月27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在卷足稽。

詎聲請人迄今猶未補正,揆諸首開說明,應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15條及民事訴訟法第98條、第75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玉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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