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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192號
聲 請 人 甲○○
即 債務人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債權人清冊;
第1項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四、依法應受扶養義務之人。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5項均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向本院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資料或證明到院,爰裁定命定期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江美琪
附表:
一、提出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包括有擔保債權、無擔保債權及其他民間債權,請依法定程式填載,並說明債權發生之原因及債權種類)。
二、提出聲請人最近2年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提出其他土地、房屋、股票、存款等資料,如有土地房屋請提出登記謄本;
如有股票則請提出該股票集中保管存摺﹔如有存款則請提出郵局或金融機構存款帳號最近2年內提、存款明細表、存摺之證明文件資料;
如有車輛請提出車輛行車執照)及說明聲請人在聲請前2年內不動產、股票、存款變動狀況。
三、提出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前2年內收入(即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劃收支款、政府補助金額、分居或離婚之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之數額、原因、種類,並詳細說明其收入起訖期間。
四、說明聲請人在提起本件聲請前2年之必要支出數額,如有關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須說明上班地點位於何處,聲請人搭乘何種運輸工具,該運輸工具之行駛路線及票價)、醫療、稅賦、勞健保或其他支出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計算方式及證明文件。
五、說明聲請人為何於收入扣除協商還款金額後,難以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之情形下,仍願與最大債權銀行成立協商。
又聲請人協商時預計之清償計劃為何?協商成立後之還款狀況及其清償之實際經濟來源?嗣後不能繼續依協商條件清償時之財務狀況與前依約清償之財務狀況有何不同?為何係不可歸責於聲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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