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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194號
債 務 人 甲○○
代 理 人 徐家福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雖同時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等資料到院,惟聲請人所檢附之上開資料,經核其內容仍未齊備,有命補正之必要,並業經本院於民國97年7月29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10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97年8月5日為聲請人所收受,有本院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而聲請人迄未依限補正,揆諸首開說明,即應認聲請人本件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周素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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