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97,消債更,222,2008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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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222號
債 務 人 甲○○
上列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 1,000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繳交聲請費 1,000元,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宏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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