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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228號
債 務 人 甲○○
樓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甲○○具狀聲請更生,漏未繳交聲請費新臺幣1,000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8 日
書 記 官 林建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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