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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22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甲○○○
1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債權人清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債權人清冊,應表明下列事項:一、債權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各債權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二、有擔保或優先權之財產及其行使權利後不能受滿足清償之債權數額。
三、自用住宅借款債權。」
及第6項規定:「第1項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撫養之人。」
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如附表所示資料或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玉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福基
附表:
一、提出聲請人之全體債權人清冊。
二、提出聲請人之全體債務人清冊。
三、提出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提出其他土地、房屋、股票、存款等資料,如有土地房屋應提出登記謄本﹔如有股票則請提出該股票集中保管存摺﹔如有存款則請提出郵局或金融機構存款帳號最近2年內提、存款明細表、存摺之證明文件資料﹔如有機車或汽車則請提出行車執照或其他登記文件﹔如有信用合作社股利則請提出股利所得證明文件),並說明聲請人在提起本件聲請前2年內不動產、股票、存款變動狀況。
四、提出聲請人前2年內收入之數額、原因、種類,需詳細說明其收入起訖期間為何,並應提出最近2年內勞工保險投保資料。
(所謂收入係指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劃收支款、政府補助金額、分居或離婚之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
五、陳明聲請人是否有領取失業給付或其他社會補助、津貼?若有,其期間、金額。
六、提出聲請人配偶近2年之稅捐資料、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
七、提出聲請人在聲請前2年之必要支出數額,如有關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須說明上班地點位於何處,聲請人搭乘何種運輸工具,該運輸工具之行駛路線及票價)、醫療、稅賦、勞健保或其他支出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計算方式及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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