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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89號
聲 請 人 全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段43號3
相 對 人 泰崁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4月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理由欄關於「95年度上㈢字第 149號」之記載,應更正為「95年度上更㈢字第149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宏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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