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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35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奕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石沛
訴訟代理人 林復宏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紹源律師
複代理人 高靜怡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趙繼琳
訴訟代理人 陳雅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00.年6月8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金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1 日
法院書記官 林建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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