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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68號
原 告 乙 ○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甲○○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1,165,925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2,58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1,583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玉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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