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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551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戊○○
丁○○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8年4月8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七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請原告確實查明其被告連帶保證人陳玉玲處自開始強制執行起迄今每月強制執行取得多少薪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建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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