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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更字第2號
原 告 丙○○
被 告 基隆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行政院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戊○○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8年4月7日1上午11時,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命原告自帶證人阮昌銳到院及提出取得系爭標的物之相關證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建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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