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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79號
聲 請 人 鄭正憲即毅承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97年8月27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1紙,因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96年度催字第17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1紙,業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75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8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玉珮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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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7年度除字第7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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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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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帆宣系統科技有│兆豐商業銀行股份│96年12月18日│205,917元 │MIC0000000 │ │
│ │限公司高新明 │有限公司基隆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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