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98,再易,1,2009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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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再易字第1號
再審原告 甲○○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山海關住戶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再審
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於民國98年8月31日所為之98 年度簡上字第8號民事判決提起再審,惟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新臺幣15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5,10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及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35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鵬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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