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98,司,34,2009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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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字第34號
聲 請 人 甲○○即上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上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保存人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甲○○(女,民國○○年 ○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上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上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

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上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好公司)之清算人,上好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已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及各項簿冊,送經監察人審查完竣,並提請股東會承認,為此聲請指定上好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8年度司字第32號卷宗核閱無訛,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並指定聲請人即上好公司之清算人為該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4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張慧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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