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98,司促,1649,200903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649號
債 權 人 有限責任基隆第一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戊○○
債 務 人 甲○○
己○○
丙○○
之3
丁○○

乙○○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貳萬伍仟肆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八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振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
書 記 官 謝宏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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