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98,司促,1755,200903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75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甲○○○○○○
之8號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捌萬捌仟陸佰陸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肆拾玖萬玖仟捌佰陸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延滯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振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書 記 官 謝宏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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