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904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債 務 人 張世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參萬壹仟陸佰柒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自民國(下同)95年8月21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中國商銀係存續公司,又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商銀),一切權利義務由兆豐商銀概括承受,合先敘明。
(二)緣債務人張世明於91年12月間與聲請人訂立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
依所訂契約之約定條款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款截止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百分之19.71(日息萬分之5.4)計付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 (下同)150 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300元,延滯第三月(含)以上者每月加計付600元之逾期手續費,覆經催討,迄未清償,至民國98年2月28日止尚積欠信用卡簽帳消費款本金184,256元及利息暨違約金147,423元(已延滯三個月(含)以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振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書 記 官 謝宏奇
附表
98年度司促字第1904號
利 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1 │新臺幣│張世明 │民國98年2月2│清償日止 │日息萬分之5.4 │
│ │184,25│ │8日 │ │ │
│ │6元 │ │ │ │ │
└──┴───┴─────┴──────┴──────┴───────┘
違約金: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 1 │新臺幣│張世明 │民國98年2月2│清償日止 │按月計收新臺幣│
│ │184,25│ │8日 │ │600元 │
│ │6元 │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