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98,司促,1985,200903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985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仟零壹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024057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97年8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6,016元,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振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書 記 官 謝宏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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