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98,司促,1999,200903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999號
債 權 人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韋力行
債 務 人 謝慶芳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肆仟伍佰陸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壹仟壹佰陸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二九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新臺幣貳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振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書 記 官 謝宏奇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