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98,司促,2112,200903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2112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娜伊科技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壹仟柒佰零肆元,及本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97年11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21,704元,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振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書 記 官 謝宏奇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