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98,司促,2298,200903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2298號
債 權 人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代 理 人 丁○○
債 務 人 甲○○
乙○○
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玖萬陸仟參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甲○○邀同丙○○及乙○○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4年5月10日同債權人簽訂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壹紙,借款金額總計新臺幣96,300元,撥款並依約自學業完成後滿一年之日起按月還本付息。

(二)詎債務人甲○○自應還款日民國97年8月1日起尚餘新臺幣96,300元仍未清償,迭經催討無效。

債務人丙○○及乙○○為連帶保證人自應付連帶給付責任,並應連帶給付自民國97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約據所訂之利息及違約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振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書 記 官 謝宏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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