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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2496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丙○○
債 務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零陸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壹仟貳佰陸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新臺幣陸佰元計算之逾期手續費。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捌仟肆佰柒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伍仟肆佰肆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新臺幣陸佰元計算之逾期手續費。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對本支付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上開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振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書 記 官 謝宏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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