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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2639號
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甲○○
債 務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壹仟零玖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零參佰貳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臺幣陸拾元計算之違約金;
其餘新臺幣伍萬零柒佰陸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週年百分之一‧一,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週年百分之二‧二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振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書 記 官 謝宏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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