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98,司促,5585,2009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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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5585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2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丙○○
債 務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捌佰伍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 日
書 記 官 謝宏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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