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6159號
債 權 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甲○○
債 務 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佰捌拾陸萬零叁佰捌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分別於民國95年12月4日及97年12月2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2000,000、2900,000元,期限為20年及30年,約定利息分別按年息2.53%及1.39%計算,若債務人未依約定按期清償借款本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
利息自繳息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經債務人立有借據貳紙交與債權人收執。
(二)債務人自98年3月22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借款本息,依借據之約定,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 日
書 記 官 謝宏奇
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6159號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1 │新臺幣│乙○○ │自民國98年3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198598│ │月22日起 │ │五三 │
│ │7元 │ │ │ │ │
├──┼───┼─────┼──────┼──────┼───────┤
│ 2 │新臺幣│乙○○ │自民國98年4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
│ │287439│ │月2日起 │ │三九 │
│ │9元 │ │ │ │ │
└──┴───┴─────┴──────┴──────┴───────┘
違約金: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 1 │新臺幣│乙○○ │自民國98年04│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98598│ │月23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7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2 │新臺幣│乙○○ │自民國98年5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87439│ │月3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9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