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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6192號
債 權 人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債 務 人 甲○○
號四樓
乙○○○
弄17
一、債務人甲○○、乙○○○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萬參仟參佰零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債務人甲○○、乙○○○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萬肆仟零柒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甲○○前就讀淡江大學邀同債務人乙○○○及案外人簡瀨忠 (已辭世)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4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207,379元,還款方式區分如下:1.其中2筆借款於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 起開始分4期,每滿六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 本息。
2.其餘2筆借款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 開始分132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 本息。
(二)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三)債務人甲○○自民國970120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207,379元未還,經債權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四條 (第五條)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另債務人乙○○○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 日
書 記 官 謝宏奇
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6192號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1 │新臺幣│甲○○,簡│0000000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八點│
│ │103306│劉玉霞 │ │ │一 │
│ │元 │ │ │ │ │
├──┼───┼─────┼──────┼──────┼───────┤
│ 2 │新臺幣│甲○○,簡│0000000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六點│
│ │104073│劉玉霞 │ │ │七三六 │
│ │元 │ │ │ │ │
└──┴───┴─────┴──────┴──────┴───────┘
違約金: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 1 │新臺幣│甲○○,簡│0000000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03306│劉玉霞 │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2 │新臺幣│甲○○,簡│0000000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04073│劉玉霞 │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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