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98,司促,7849,200909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7849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丁○○
債 務 人 丙○○○○○○○○
乙○○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零伍萬玖仟零貳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伍佰捌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三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另其中新臺幣玖拾參萬參仟肆佰參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三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0 日
書 記 官 謝宏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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